發布時間:2025-12-11 02:01:58 作者:試管專家

2005年12月提起審議的鑒定介入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胎兒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性別刑法胎兒性別鑒定,導致選擇性別、應何人工終止妊娠后果,鑒定介入情節嚴重的胎兒,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性別刑法拘役或者管制,應何并處罰金。鑒定介入對這條規定,胎兒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性別刑法審議,為慎重起見,應何最終沒有作出修改,鑒定介入以待進一步研究論證。胎兒
對于非法的性別刑法“鑒定胎兒性別”,我國的計劃生育法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該法第36條表明,違反本法規定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計劃生育法第36條已經提及了刑事責任。這也表明,進行非法的“鑒定胎兒性別”,如果情節嚴重到一定程度,就是犯罪,對此不應有任何異議。關鍵的是,如何在刑法中找到相對應的條款以定罪量刑。刑法應該如何介入?有人認為,既然我國刑法沒有相應的罪名,所以就應該加一條“非法鑒定胎兒性別”罪,這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就是這種觀點。

然而,筆者以為大可不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已經有一款“非法行醫罪”。由于這一罪過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長期以來,這一條款無法擔當大部分“非法鑒定行為”的定罪量刑。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相似的難題。一個沒有取得執業資格的人進行“非法鑒定”,可以被法院判為“非法行醫罪”;但是,一個取得執業資格的人進行“非法鑒定”,卻可以逍遙法外。這顯然是不公平的。筆者認同刑法專家趙秉志教授的觀點,刪除對非法行醫罪犯罪主體的限制,將該罪主體設置為“一般主體”,將非法“鑒定胎兒性別”納入其中。
顯然,單靠禁止和刑罰難以解決根本問題。制度是作為激勵而存在的,制度的有效性最終只能“誘導”而不能“強制”人。任何一個社會問題的出現,都與相關的文化、觀念以及現實條件等相伴隨。比如,“鑒定胎兒性別”之所以在我們社會中被異化,很大程度還是由于我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以致大部分人不得不“養兒防老”。因此,“鑒定胎兒性別”要犯罪化,但政府更須做到人人都“老有所養”。否則,再苛刻的刑法,最終也只會淪為“過剩的法律”。
“勝法之務,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嚴刑。故王者以賞禁,以刑勸。求過不求善,藉刑以去刑”,一項刑罰要形成對民眾的有效激勵,就必須充分考慮民眾的“利”與“害”之所在,而不能顧此失彼,只重“害”而不重“利”。
來源:光明日報 2006年5月15日
鏈接:審議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發言摘錄
近期的調查研究顯示,我國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出現了新的蔓延之勢。一定規模的單身男性人口,會形成一個具有潛在危險的社會群體,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而非法鑒定胎兒性別是導致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的直接原因之一,對此,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導致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后果,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4月26日上午,十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以下是關于這一規定的部分審議發言:
蔣正華副委員長:大量事實證明,非法鑒定胎兒性別、非法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是導致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的直接原因。雖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為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由于刑法中沒有相應的規定,無法治罪,一些違法分子有恃無恐。一些人看到非法鑒定胎兒性別有利可圖,且風險不大,屢教不改,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加大對非法鑒定胎兒性別打擊力度,旨在起到震懾作用,是標本兼治的手段之一。只要有法可依,取證、操作并不是多大難題。從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看,在查處這類案件方面可采用的證據和獲得證據的渠道是多方面的,并且各地已經查處了大量的案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不能以司法實踐取證困難,放棄對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關于如何定罪量刑,可以從實施行為的例數、時間長短、贏利多少、處罰記錄等方面予以考慮。
蔣祝平委員:對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法律上應有適當體現。至于什么樣的情節定為犯罪的問題,法律條文要有明確界定。
柳斌委員:社會上已形成專門通過做這類手術賺錢,以地下墮胎為職業的一些醫師。有的是一些技術人員,有的是連技術都沒有就參與其中,導致很多事故發生。這種現象如果不采取比較堅決的手段,后果會很嚴重。
龐麗娟委員:建議對這個問題抓緊研究,盡早拿出一個明確、妥當的處理辦法,以對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有效地加以遏制。
李宏規(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大量事實已經證明,造成出生性別比升高的直接原因是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比的人工終止妊娠,可能還有溺棄女嬰。在當前出生人口性別比持續攀升的嚴峻形勢下,除采取宣傳教育、經濟導向、行政管理等措施外,通過修改刑法來遏制這種勢頭,也不失為一種有力的措施,不僅必要,而且迫切。并建議草案文字表述中,刪去“導致”、“后果”幾個字,改為“違反國家規定,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李名岷(全國人大代表):現實中,大量的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都是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所以,我認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情節不嚴重的,也要給予相應的處罰,否則這個現象很難制止住。
全文甫(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本身就是一個犯罪問題,現在還要同時具備“導致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后果”就顯得不合理了,且不好操作,取證也很難。建議把“導致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后果”刪除。
方新委員:建議可否將這一條限制在非法行醫的范圍內。對于合法行醫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監管,沒有經行政部門允許就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的,按非法行醫論處。
任茂東委員:當前的性別比肯定是有問題的,但是是不是一定要用刑法來解決?計劃生育部門應該創造條件,認真落實好計劃生育法,讓老百姓看到生女孩的好處。這里有兩個層面的問題,農村生男孩和女孩都有宅基地,在城市,制定好政策,男女就業平等,多獎勵生女孩的家庭,用引導的方式和措施逐步解決這個社會現象。最近幾年實行的獎勵政策,就是一項很好的措施,應當加大獎勵的力度,讓老百姓看到生女孩的好處。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以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來解決社會矛盾,化解矛盾。(來源:檢察日報 2006年5月15日 文字整理:王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