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2-10 19:01:17 作者:試管專家

1.試管嬰兒技術概述
1-1試管嬰兒技術的概念


試管嬰兒技術學名為體外受精與胚胎移植(IVF-ET)。通過將不孕癥夫婦的試管卵子和精子取出體外,在體外培養系統中受精并發育成第3天或第5天胚胎后,嬰兒將胚胎移植人子宮腔內以期望實現妊娠的技術技術。

1-2試管嬰兒技術的人類分類
試管嬰兒技術包括四代試管嬰兒技術:第一代試管嬰兒技術是常規的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是試管指在自然周期或者促排卵周期中,將卵子從成熟卵泡中取出,嬰兒在體外使之與丈夫的技術精子受精之后形成胚胎,將胚胎移植到子宮腔內繼續發育的人類一個過程。第二代試管第二代試管嬰兒技術需要在顯微鏡下將成熟卵細胞固定住,試管然后利用微量加樣器刺穿卵細胞膜將
精子釋放于卵子的嬰兒胞質內,也就是技術以人工注射代替精卵的自然結合,因此可克服由男性精子質量不佳、人類數量不足或梗阻性無精癥等引起的試管生殖問題,同時可避免多精受精現象的嬰兒發生[]。第三代試管嬰兒技術包括胚胎植入前的遺傳學診斷。PGD 技術是根據現代分子生物學原理,利用基因組擴增以及原位雜交等技術,對體外受精獲得的胚胎進行遺傳學分析,實現胚胎在植入前的質量檢查。PGD 技術主要分為兩個步驟: 活體組織檢查和遺傳診斷。活體組織檢查是指取極體、卵裂球細胞或囊 胚的滋養層細胞作為胚胎代表,等待遺傳診斷。胚胎植入前遺傳學診斷是指在移植前對胚胎進行遺傳學的篩查,篩查的內容包括遺傳性的疾病[]。第四代試管嬰兒技術的全稱是試管嬰兒卵泡漿置換技術,也可以稱之為胚胞轉移技術(GVT)。這種原理就在于采用了醫學最先進的置換技術,通過在老化卵子和年輕卵子之間做卵核置換,以老化卵子的基因加上年輕卵子的細胞質最終形成一個新的卵子,最后進行體外受精的過程形成受精卵。第四代試管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女方高齡、卵細胞老化。借助她人的優勢卵泡將原本的劣勢卵泡進行“換殼”,最終保證優質胚胎的生成(且基因還是夫妻雙方的)。因為第四代試管嬰兒技術仍然存在較大的倫理爭議,因此并未廣泛應用,現在還是以使用第三代技術為主。
1-3試管嬰兒技術的發展
第一代試管嬰兒技術:1978 年,世界上第一位試管嬰兒誕生在英國醫生羅伯特·愛德華茲手中。但早在1962年,華裔生物學家張明覺就已經以兔子為實驗對象完成了哺乳動物的體外受精過程,在這個實驗的啟發下,羅伯特·愛德華茲開始以其他動物為對象繼續實驗,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功,這促使他嘗試進行人類體外受精的實驗,并以此為基礎發展了第一代試管嬰兒技術。2010 年,羅伯特·愛德華茲因此項研究獲得了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試管嬰兒技術得到了肯定[]。
第二代試管嬰兒技術:1992年由比利時Palermo醫師及劉家恩博士等首次在人體成功應用卵漿內單精子注射(ICSI),使試管嬰兒技術的成功率得到很大的提高。國內醫學界將ICSI稱為第二代試管嬰兒技術。ICSI不僅提高了成功率,而且使試管嬰兒技術適應癥大為擴大,適于男性和女性不孕不育癥。第二代技術發明后,世界各地誕生的試管嬰兒迅速增長,每年美國出生的試管嬰兒有5萬名。第二代試管嬰兒技術,解決因男性因素引致的不育問題。
第三代試管嬰兒技術:隨著分子生物學的發展,近年來,在人工助孕與顯微操作的基礎上,胚胎著床前遺傳病診斷(PGD)開始發展并用于臨床,使不孕不育夫婦不僅能喜得貴子,而且能優生優育。而第三代試管嬰兒技術所取得的突破是革命性的,它從生物遺傳學的角度,幫助人類選擇生育最健康的后代,為有遺傳病的未來父母提供生育健康孩子的機會。第四代試管嬰兒仍處于試驗階段,技術還不穩定,暫時沒有廣泛應用于臨床。
2.試管嬰兒技術現狀
2-1我國試管嬰兒技術應用現狀
國家衛 健 委 在 《中國婦幼健康業發展報告(2019)》中顯示:截至2018年底,中國經批準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達497家,覆蓋31個行政區,經批準設置人類精子庫的醫療機構有26家;近年來,每年人類ART總周期數在100萬以上,出生嬰兒數過30萬。中華醫學會生殖醫學分會(CSRM)輔 助生殖技術數據上報系統中顯示,2017年有214家輔助生殖中心自愿上報數據,人類ART各類總周期數達60余萬,其中夫精人工授精(AIH)臨床妊娠率達13.73%,供精人工授精(AID)臨床妊娠率達26.12%,IVF/ICSI臨床妊娠率均在50%以上,出生嬰兒數達23萬,顯示中國的ART技術進入了國際先進行列[]。同時,也有報道顯示,我國已經成功應用了第四代試管嬰兒技術,2004年2月25日,全國首例“第四代試管嬰兒”在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出生。但是我國在2003年10月以后就禁止了第四代試管嬰兒技術的使用[]。因此,第四代試管嬰兒技術在我國實際應用還需要進一步的發展。
2-2國外關于試管嬰兒技術的有關法律規定
試管嬰兒技術屬于新興的生殖技術,法律中對于傳統生殖的有關規定已經無法適用于試管嬰兒技術以及通過這種技術出生的試管嬰兒。因此,對于試管嬰兒的適用范圍以及使用條件等問題各國紛紛出臺相關法律。國外具體的立法主要有: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于1986年頒布了《人類胎胚法》
( Human Embryo Statute);以色列于1987年頒布了《公共健康(體外受精)條例》;西班牙于1988年頒布了《關于輔助生殖技術的法律)),2003年11月21日,在上述法律頒布15年之后,又頒布了當年的第45號法律對它進行修正;瑞典于1988年制定了《試管授精法》;英國于1990年11月1日頒布了《人類授精和胎胚法》;德國于同年12月13日頒布了《胎胚保護法);奧地利于1992年頒布了《關于醫學輔助生殖的聯邦法》,并修改了其《普通民法典》中的有關規定;法國于1994年制定了《關于捐贈人的身體部分及派生物、醫學輔助生殖和產前診斷法》,2004年7月8日又頒布了((生物倫理學法》取代了1994年的法律[]。此外,哥斯達黎加冰島等國也對于試管嬰兒技術有相關的法律出臺。
2-3我國關于試管嬰兒技術的法律規定
我國此從1988年成功實行第一例試管嬰兒技術以來,許多家庭陸續通過這種技術擁有了自己的孩子在我國,2001年2月國家衛生部制訂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部門規章。2001年5月國家衛生部頒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相關技術規范;根據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際應用情況,國家衛生部于2003年重新修改并頒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和技術規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對我國大陸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臨床應用實行了嚴格的準入審核,并對監管評估做了明確的規定[]。2015年頒布《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管理的指導意見》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規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審批的補充規定》。這些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我國開展人類ART的臨床應用實行了嚴格的培訓、準入和審核,實現了中國特色人類 ART規范化管理,保證了中國ART安全有效、規范有序地發展[]。
3.試管嬰兒技術在社會上存在的問題
3-1試管嬰兒技術有關的倫理問題。
試管嬰兒技術在社會運行當中必定會與現有的社會運行體制以及社會建制出現矛盾與沖突。其中,倫理問題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在當下社會體制下,技術文化與人文文化必然會產生沖突。技術文化的核心是技術理性,其追求的是發展的物的意義,這種意義有可能會遮蔽人的意義,人可能被異化為技術的和物的奴隸。我國對于試管嬰兒技術所用的倫理原則主要包括保護供受者、保護后代、禁止商業化、社會公益原則、公正原則、知情同意原則、隱私保護原則以及倫理審查、監督原則等,這些倫理原則雖然已經給試管嬰兒技術以很大的限定以及規范,與此同時由于試管嬰兒技術的迅速發展.促進了各項生殖工程新技術的發展,包括胚胎冷凍曠存、配子輸卵管內移植、合子或胚胎輸卵管移植、胚胎贈送、代理妊娠、顯微手術受精等。然而這些生殖工程新技術所帶來的倫理問題也成為了爭論的焦點。首先便是促排卵藥物的使用[]。接受“試管嬰兒”的婦女,均要使用促排卵藥(如枸椽酸氯水酚等),它改變了婦女每個月只排一個卵子的狀態,促使其排出數十個卵子。這樣自然嘗增加卵巢的創傷和創面。用藥后有些婦女會出現卵巢增大、腹水、胸腔積液、心慌、氣急等,即所謂的卵巢過度刺激綜合征。有人甚壘認為“試管嬰兒”的母親日后可能存在卵巢腫瘤隱患。其次便是冷凍胚胎的處理。為了提高試管嬰兒技術植入后的妊娠率,醫院往往會取三個胚胎進行冷凍,若是一次妊娠失敗也會有多余的胚胎進行多次植入。但是,妊娠成功后冷凍胚胎如何處理,誰有權處理以及若是夫妻雙方出現離婚、一起死亡等情況后冷凍胚胎的處理由誰負責也成為了一個倫理學需要考慮的問題。第三個問題便是胚胎捐贈的問題。許多完全沒有生育能力的夫婦可能會選擇接受別人捐贈的胚胎,那么這就涉及到了胚胎捐贈、嬰兒出生后的家庭問題。胚胎捐贈產生的后代,可能有多個父母,包括遺傳學父母(提供精于和卵,的父母)、養育父母(孩子出生后負責撫養孩子的父母),他和養育父母的關系近似于領養。在此基礎上的家庭是否還可以“血緣”作為紐帶同時血緣對父母子女親情的定義帶來疑問。血緣關系的矛盾不可避免地會給家庭生活帶來影響,對兒童心理形成消極因素,甚至影響婚姻的穩固。 最后便是代孕母親的有關問題。夫妻雙方中妻子由于子宮受損導致無法生育,那么可能會通過代孕的方式來生子。那么,這就有可能造成代孕的商業化等問題。目前,在我國代孕仍然存在很大爭議。
3-2試管嬰兒技術有關的法律問題
法律問題主要是由于代孕所引起的。代孕母親在社會上及醫學界引起極大的爭議所帶來的倫理法律問題更加嚴重。主要有:(1)可能存在商業利益。會有女子將自已的子宮變成制造嬰兒換取金錢的機器;(2)代孕世親在漫長的懷孕期間可能對腹中胎兒產生感情,孩子出生后,拒絕放棄撫養權,引起針會糾紛;(3)若嬰兒出生后發現有嚴重的疾病,責任在誰?如果此時委托人拒絕扶養孩子,代孕母親該怎么辦?(4)若代孕母親在妊娠過程中山現嚴重并發癥需要終止妊娠。她是否還能得到相應的補償?或出現嚴重后遺癥,影響其日后生活,是否可以向委托人索賠?(5)若是委托人確定代孕母親存在親屬關系,那么代孕父親和所生嬰兒的關系到底如何界定?(6)如果孩子知道自己是代孕母親所生.是否 會產生被“生母”拋棄的感覺?
4試管嬰兒技術相關問題的解決方案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快速發展,已從根本上改變著人類的生殖方式,從而改變著人類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作為生殖活動基礎的兩性性行為被“人工”方式替代從而大大降低了 男女雙方在新生命創造過程中的傳統地位和作用,也 大大改變了上一代與下一代之間的傳統血緣關系。遺憾的是,關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臨床應用所帶來的諸多倫理問題,在理論上的研究還落后于技術實踐。但是,我們不能因為技術發展動搖我們原有和現有的生活觀念和方式而阻止技術,也不能因為原有和現有的理論解釋不了新的技術進步就否定技術,不能因噎廢食,相反,我們應該加強研究,深入思考,為技術發展提供更充分的理論支撐,更科學的價值引導。另一方面,現實中存在諸多問題,其實許多都不是技術本身的問題,而是宣傳和管理有漏洞,制度和機制有缺陷,導致了技術被濫用,倫理被扭曲,功能被肢解。加強管理, 加強制度建設,強化立法執法,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合理有效公平應用,提供應有和堅實的保障,已經成為十分迫切的任務。首先,我們應該加強管理,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相關法律,并且根據實踐變化來修訂有關法律,堅決打擊不法行為。其次,我們要合理布局醫療機構。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要求高、風險大,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加強管理十分必要。全國經批準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機構達 356 家,設置的人類精子庫有 17 家。還有不少醫療機構在積極籌備。我國人口眾多,不孕不育患者逐年增加,究竟設
置多少為宜,應認真研究,合理布局,綜合統籌,有序設立。最后,我們也應該加強精子、卵子的使用管理。為保證后代質量,同一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使 5 位婦女受孕。因為在保密互盲情況下,一個供精者的精子如果多次使用,會人為地增大非親屬間的近親婚配幾率。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統計,近親婚配所生后代的先天性疾病,比正常對照組要高 150 倍。從目前情況看,在精子募集、流通和使用以及術后隨訪等環節,都迫切需要盡快建立“全國精子庫聯網管理系
統”以及“全國卵子庫聯網管理系統”,統一共享信息,防止同一供精(卵) 者在不同區域機構多次供精(卵) []。總之為了保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能夠科學應用、健康發展,保護男女雙方以及孩子的合法權益,應在分析研究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發展現狀的基礎上制定措施,建立并完善機構倫理委員會等工作機制,加大對技術濫用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大對技術管理不嚴現象的監管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還應強化全國一體的概念,加強協調合作,建立全國范圍的互聯互通共建共享的信息網絡平臺,推進技術發展與應用的信息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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